男子杨某因酒驾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料车轮爆胎,救援人员向警方举报了他涉嫌醉驾的犯罪事实。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元。
杨某系广安人,住南充阆中。年5月28日,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姤,对其处以罚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但事后杨某不知悔改,在一个多月后的6月18日凌晨3时许,他在驾驶证被扣和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又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G75兰海高速南充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阆中方向行驶,不料行驶途中发生车辆爆胎。杨某靠边停车后拨打电话求助。高速公路救援人员到场后,闻到了杨某身上浓烈的酒味,便报了警。经测,杨某酒精含量为每毫升.1毫克。随后,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每毫升.8毫克,属于醉酒驾车。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处罚,又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该院一审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元。一审判决后,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处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驾驶证被扣,并没有引以为戒,又在短期内醉酒驾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南充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元。END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编辑凌华责任编辑杜如龙校对刘忠林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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